一、重整
「『重整』是公權力(法院)藉重整的法令程序,介入、監督企業之經營,調整企業、債權人、股東的利益關係,使企業有重建更生之可能。這些調整的動作最主要的就是公司的債權暫時凍結,禁止債權人作任何查封、拍賣等的強制執行,公司資產獲得保全。重整之法令規範主要載於公司法第十節第282條至第314條,其用意在於防止資本市場的不穩定性,讓國家在企業發生危機時介入經營,以圖穩定整體經濟。……資方的重整計畫經常提及裁員,勞工若遭裁員(通常是被逼走),要求資遣費時,資方可以兩手一攤:『我沒有錢,等公司重整成功後再給你!』目前,政府機關的解釋令及法院的判例對於資方重整期間,是否應立即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的問題,都是視個案而定,勞工很可能只能拿到一紙債權證明而已!」(編按:以上內容摘自《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籌備處通訊》第四期2004/11/01)
進一步說,如果公司處於重整狀態,依照法令只有列入「重整債務」的部分得以正常支付;另一方面,「重整債權」在重整之後能否獲得清償,得視重整期間重整人與債權人的協議而定,可能打折、也可能打消。所以在公司進入重整程序之前,勞工應爭取把積欠工資、重整計畫中裁員所需的資遣費與退休金列入「重整債務」,則在重整期間較有法律保障可立即拿到錢;如果是列入「重整債權」,那就得視重整的結果而定,才知道到底能拿到多少;如果公司欠勞工的部分連「重整債權」都沒有列入,那可能根本就不被當作有欠債這回事。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的「超額提存」
「所謂的超額提領,即針對嚴格只能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的中央信託局勞工退休準備金,依勞委會解釋令,在未全員資遣的情況下,以保留留用人員的退休金精算金額,其餘提出作為資遣費。」(編按:引自事件經過其他相關文章中的〈走路時速八公里──四度跳票、五度協議〉)
此項「超額提存」的規定據說是2001年時經發會的共識結論之一。並非所有情況下勞工都能引用這項規定領到資遣費,除了未全員資遣之外,其必要條件之一是帳戶裡的錢在扣除留用人員的退休準備金之後夠多,在耀文的案例中,其勞退金帳戶中有一億六千餘萬的餘額,足夠支付所有員工的資遣費到達九成。這項規定雖然可使勞工在公司拿不出錢的情況下仍可能領到資遣費,但資方亦可以此為工具,在不額外支出的情況下,拿帳戶中的錢來作企業瘦身的動作、裁員資遣。勞委會的相關函釋請見如下: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90)台勞動三字第0047091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9月27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1卷7期14-17頁 相關法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10、6、8條 要旨:事業單位欲動支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中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注意事項。 主旨:關於事業單位欲動支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中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注意事項一案,請查轉知。 說明: 一 依據本會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勞動三字第○○三六二六六號函釋及同年八月二十日邀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會商結論辦理。 二 依前揭函釋「事業單位所提撥退休準備金經精算已確能支應現有全體勞工未來退休之支用」意旨,事業單位應提供計算報告,該報告由精算師出具,其內容應包含: (一)資遣後留存之勞工人數。 (二)依申請動支當時之員工個別薪資,就前項勞工日後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退休者,請領退休金現值之總和。 (三)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已提存數扣除前項退休金現值總和後之餘額。 三 當地主管機關為查核所需相關文件,請事業單位出具切結書(格式如附)時,如事業單位不予配合,致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查核,可敘明理由將申請文件函退。另,地方主管機關亦可函請中央信託局、其他相關之行政機關或民間組織提供是項資料。如發現事業單位出具不實證明,有偽造文書之嫌者,並可移送法辦。 四 此類案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將合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繕造資遣費發放清冊,逕送中央信託局,俾開具勞工抬支票寄由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發勞工本人。 五 檢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 為資遣費』注意事項」乙份。 附件一: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注意事項 壹 依據: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勞動三字第○○三六二六六號函。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會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撥部分作為資遣費審核作業注意事項」會議結論。 貳 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於前揭函釋發布後,因精簡人員擬動支其所提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之用者。 參 相關文件: 一 申請動支當時,事業單位於中央信託局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之已提存數資料。 二 申請動支當時,事業單位現有全體及預計資遣後留存勞工之人數、年資、薪資表冊。 三 勞工資遣費發放清冊:發放資遣費之金額資料,由事業單位將所填具合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基金給付通知書繕造成冊。 四 計算報告須由精算師簽証出具,其內容包含如下: 1 資遣後留存之勞工人數。 2 依申請動支當時之員工個別薪資,就前項所述日後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退休者,請領退休金現值之總和。 3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申請動支當時已提存數扣除前項退休金現值總和後之餘額。 五 切結書:事業單位須切結其所提供計算報告之資料屬實。(格式如附) 肆 審核: 一 文件:事業單位檢送之上述有效文件及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 二 時限:以當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天內核定為原則。 三 發放方式:當地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將資遣勞工發放清冊逕送中央信託局開具勞工抬頭支票寄由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發勞工本人。 伍 其他: 一 有關得辦理退休金精算工作之精算師資料,得洽詢中華民國精算學會退休金精算委員會(台北市敦化北路一二二號十三樓;電話:25141078)。 二 事業單位得先行向各縣市政府派駐輪值之會計師洽詢前述計算報告相關資料。 三 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請事業單位於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超額提存部分作為資遣費之用後,提出其未來提撥率之擬定(或調整)資料。 附件二:切結書 (事業單位名稱)公司為動支以本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中央信託局超額提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勞工資遣費之用事宜,所提供之勞工人數、年資、薪資等計算資料無誤,特此切結,以茲證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之責任。 此 致 (縣市政府) 立切結書人: (簽章) 事業單位名稱: (單位戳記) 負責人姓名: (簽章) 詳細地址: 聯絡電話: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考法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6、8、10條 (90.05.16) |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在事業單位關廠歇業之後,公司未付給勞工的積欠工資可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發放。但在耀文的案例中,公司並非處於關廠歇業的狀態。工會內部及支援的勞工團體對此也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是想辦法讓勞工主管機關直接作出關廠歇業認定,則積欠工資部分就可向墊償基金申請;另一則傾向先處理資遣費的問題,積欠工資部分是後續動作。耀文是在重整期間,使得關廠歇業的問題增加了一個額外變數。
根據2001年經發會就業組的編號410401號共同意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管理墊償辦法」第八條,放寬至事業單位分支機構歇業時亦可辦理。
四、圍事份子
圍事份子通常以資產管理公司的合法雇員身分出現。在最近北部地區的欠薪或關廠爭議案件中,圍事份子的出現有明顯增加的趨勢,跟許多公司的債權轉移至資產管理公司手上有直接的關係,成為勞資爭議案件中另一個變數。
從最近的案例中我們發現,有些工會幹部會遊說勞工也走上委託資產管理公司來討債這條路,或傾向跟圍事份子合作,其實際結果及效應值得我們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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